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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信访应先听证 上海信访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出台
发表时间:2010-03-15 查看次数:24 来源:东方网 [关闭]

    东方网3月15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市政府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公布了新近出台的《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如何核查终结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需要核查终结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政府(以下统称核查单位)负责实施,核查工作包括听取诉求、法律帮助、调查核实、听证评议、集体研究等步骤。

《暂行办法》规定,核查单位应当在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的基础上,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调查后,核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担任;听证参加人由信访人、被信访人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组成;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由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最后,核查单位应召开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根据听证评议的情况,决定是否申报核查终结。市信访办负责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的审核工作。

根据《暂行办法》,市信访办在收到核查单位提请核查终结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核查程序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准终结:(一)信访人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的;(二)对信访人投诉事实已有化解方案,并经半数以上听证员认可的。

最后,核查单位应当根据市信访办审核批准的意见,作出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结论,并制作书面意见送达信访人。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结论可以公示。不过,对于市信访办经审核后不予批准核查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核查单位并说明理由;核查单位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处理信访事项。

上海市信访办还将根据该《暂行办法》适时制定实施细则。

作者:陈辉楠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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